强制清盘
法院可基于《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所列的情况将一间有限公司清盘。较常见的情况为:
(a) 公司无力偿付其10,000元或以上的债项;
(b) 法院认为将公司清盘是公正公平的;或
(c) 公司已藉特别决议,议决公司由法院清盘。
公司任何一位债权人、股东或公司本身均可提出将公司清盘的呈请。由于强制清盘涉及复杂的法庭程序,呈请人通常会聘请律师办理。
由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清盘
由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清盘的程序大概如下:
1.债权人向有关公司发出还债要求书
2.债权人向法庭、破产管理署及有关公司提交清盘呈请及缴纳呈请费用(破产管理署费用港币11,250元及高等法院费用港币1,045元)
3.清盘程序于提交清盘呈请时正式开始
4.债权人透过刊登宪报、司法送达等程序以符合通知责任
5.进行法庭聆讯,法庭颁布清盘令
6.所有债权人和其他有关人士进行会议,并委任清盘人
7.清盘人变卖公司资产及将款项分发给债权人
8.解除清盘人之职务及解散公司
债务的意思
清盘呈请的条件是某公司不能支付港币10,000元或以上的债务。若债权人预期该公司可能会争辩欠债金额或甚至否认责任,债权人宜先向该公司提出诉讼以取得法庭判决并确定债项,而非立即进行清盘呈请。如果该公司仍不遵守法庭判决还债,债主便可继而提出清盘呈请(或透过其他法律程序)以执行有关判决。
强制清盘的影响
在清盘开始后 :
(a) 公司财产(包括任何股份转让或公司股东地位的任何变更)的任何产权处置,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均属无效;以及
(b) 公司或任何债权人或股东可向法院申请搁置或禁制进行针对公司的待决诉讼或法律程序。
委任清盘人或临时清盘人
若呈请人相信公司的资产有被不当处置或转移的风险,他可在提交清盘呈请后向法院申请委任一名临时清盘人,以在呈请的聆讯前保障公司资产。
有关清盘人(包括临时清盘人)的人选,《公司条例》仅订定某些人不能担任清盘人(例如,法人团体、被取消资格令所针对的人,以及在强制清盘下,公司的债权人,及董事、核数师等人员)。但实际上,清盘工作需要具备企业财务及清盘法律的知识和经验。因此,清盘人会由核数师担任。
在委任了临时清盘人或颁布公司清盘令后:
(a) 除非获得法院许可,否则不得针对该公司继续进行或展开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
(b) 临时清盘人将接管该公司,包括其资产及会计纪录,并会调查该公司的业务;
(c) 该公司董事的权力即告终止,但仍须履行法定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配合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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